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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推广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2016-11-11 来源:商务部网站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4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

  2.贸易便利化领域:“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二、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完善领导机制和复制推广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改革事项负责部门推广范围时限
1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商务部全国2016年11月30日前
2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海关总署全国
3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海关总署全国
4出境加工监管海关总署全国
5企业协调员制度海关总署全国
6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海关总署全国
7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海关总署全国
8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税务总局全国
9企业简易注销工商总局全国
10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全国
11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质检总局全国
12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质检总局全国
13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环境保护部
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4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海关总署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5委内加工监管海关总署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6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海关总署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7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海关总署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8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质检总局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9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海关总署实行通关一体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