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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来源:省司法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省政府令第1号)的规定,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黑龙江省司法厅将部分省级律师权力事项委托各市(地)司法局、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
详见《委托实施权力事项清单》(附件1)。
二、受委托单位
各市(地)司法局、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
三、委托期限
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委托机关取消委托。
四、其他
各受委托单位使用的“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01至17)”分章红印和钢印(附件2)与“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文书仍加盖“黑龙江省司法厅”公章。“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哈尔滨新区专用章”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使用。
以上事项自公告委托之日起,由各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协议要求依法办理。公告前省司法厅已经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由省司法厅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实施权力事项清单.docx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2年5月17日